9月14日,记者从云南省安监局获悉,省政府近日对保山市隆阳区“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该起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处理中,相关责任人的年薪首次被作为了处罚的基点。
2013年3月18日,高云驾驶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云E10598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共载乘29人(核载30人),由德宏州瑞丽市驶往楚雄州南华县(旅游包车返回)。16时18分许,行至杭瑞高速公路时,车辆先与道路中心分隔带水泥隔离墩发生刮擦,随后向右急转撞断道路右侧波形防护栏驶离路面,翻坠下95米深的山崖,造成高云及乘车人共15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94.86万元。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给予: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客车队队长郑兆光党内警告、免去其职务处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安全技术科长龙平免去其职务处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副总经理岩光明党内警告处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张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董事长甘幼敏,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龙大队澜沧江中队中队长王楠,行政警告处分;责成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龙大队副大队长普明,向保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对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处100万元的罚款,实施警示管理。
楚雄州政府对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集中专项治理,省安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省交通运输厅跟踪督办。
同时,责成楚雄州政府、云南省国际旅行社分别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旅游发展委员会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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