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的保养工在维修部保养车辆时不慎将车主撞残,经事故认定保养工负全责。近日,如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14956.19元,保养工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保养工操作不慎撞残车主
2010年11月23日中午,王某夫妇将其新买一个月的轻型普通货车,送到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部保养。在维修部露天厂区内的操作槽上,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检查车辆时,将上身倾进车内,试图将挡位拉到空挡后启动车辆。但因未能脱到空挡,车辆启动后径直向前行驶,撞上了站在车辆前面的王某,直到将王某顶在对面的墙上,车辆方才自动熄火,致使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经现场了解情况后,转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6月15日和8月12日,南通市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伤情构成“人损”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抑或安全生产事故?
为获取赔偿,王某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保养工徐某和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审理。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起事故发生在车辆保养期间,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隐含的含义应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即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备条件。对照本案,被告徐某站在车外,上身倾进车内发动车辆的行为并非驾驶行为,而是修理、检测行为,故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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