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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典型的“沉睡的规定”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 由于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急剧变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一些主要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规定没有得到及时改正,造成了一些典型的“沉睡的规定”,曾集中引发了人们要求“唤醒”陈规旧法的呼声。

  1、《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具有强烈的时代特色,比如“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造成死亡的,“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这些现在看来有些天方夜谭的规定,竟一直实施了31年,直到201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它还一直作为铁老大的抗辩法宝。而《解释》终于对铁老大的伤人行为重新进行规范,与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统一了尺度,这个规定才“寿终正寝”。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8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城市饮用水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这一标准由于制订的时间比较早,对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检测项目只有35项,其中有机物两项,农药两项。

  由于我国水环境随后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标准明显不符合实际生活,从上世纪末起不断有声音要求制定新的标准。终于,在实行了22年后,2007年7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正式实施,新标准中把检测项目增加到了106项,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又给了地方政府5年过渡期后,2012年7月1日,这个新标准最终在全国强制执行。

  3、收容遣送规定

  1982年5月12日,我国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2年初,《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此后,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不断博弈,收容遣送制度逐渐在实践中脱离原来社会救助的立法原意,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一项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这个规定在实施了21年后,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收容遣送”饱受抨击。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

  4、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可相差数十万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时至今日,虽然无数次被质疑和民意呼吁修改,但这个已经“沉睡”10年的司法解释目前依旧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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