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等方面补充细化了有关内容,增加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尤其是针对当前电梯事故多发的情况,草案对电梯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一段时间来,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频发造成对人员的重大伤害,引发公众对身边此类“安全陷阱”的担忧。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相应规定,防止“夺命电梯”等事故的频发。
当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就草案修改情况向会议作说明。他指出,在生产环节,草案三审稿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在使用环节,孙宝树表示,草案三审稿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等,并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提出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尤其是针对当前电梯安全事故多发情况,草案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如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不仅如此,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也指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指出电梯制造单位如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等情形,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孙宝树指出,草案还确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的重点监督管理范围,明确指出,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并细化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和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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