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14日公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意见要求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国家安全总局公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意见共10条,第三条就提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材料和举报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具体包括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漏具体举报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的无关的人员和单位,也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扫描、拍摄和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还有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的鉴定,不得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这些都是不允许的。还有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
另外,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还提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或者及近亲属打击报复,同时也明确了十个方面的具体打击报复,像阻拦、压制、恐吓还有威胁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还有违反规定扣押工资或者是奖金或者其他薪酬等这十个方面都属于打击报复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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