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
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但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1、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建立该制度,交通运输部已于2012年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研究》。该研究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运行管理者和点呼等制度,要科学、准确地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制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规章,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03〕43号)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并对一些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评价。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运输部门也开始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不仅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指导、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还可以科学评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供数据和结论支撑。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委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制度的相关研究,安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
在此强调指出,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是针对落实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而开展的,评价指标非常具有针对性且明确、具体,如,针对《危规》的许可条件、《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这区别于其他评价工作(如,ISO 9000、安全标准化等工作)。为配合安全评价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运输部还将在2013年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编制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JI/T) 等多项行业标准。
3、建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弱化对道路运输安全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强了对危险性较高危险货物的重点监管力度,降低了行业监管成本,还有利于减少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全社会的物流成本。
为此,针对“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严重,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 ,从源头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同时,在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前提下,《危规》还提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的要求,并对车辆荷载吨位、罐车罐体容积、停车场面积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样,《危规》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针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危险货物,提出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制度 。在此强调,危险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使用及其他方式运输等仍应严格遵守《危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下发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交运发字〔2010〕141号)。
4.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在第五十八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求,既建立“举报制度”;《危规》在第五十一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报告制度”。
(二)针对实际问题,细化管理工作
1、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由于《原危规》要求“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但停车场地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没有相应的细化条款,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大部分省份对此条款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故在新《危规》中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一是,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二是,强调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应不得妨碍居民生产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牌”的要求;四是,允许使用租借的停车场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确停车场地的位置。
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通过明确车辆的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减少挂靠现象,并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挂靠、驻外运输等违规行为。
2、从源头,保证罐车不超载
《危规》提出,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同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中,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具体、易操作的要求。如企业申请使用罐车,要说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吨)、罐体容积、拟运液体危险货物的品名(可是一种货物,也可以是一类货物)和密度等相关情况。这样,可以通过罐体容积、货物密度简单地算出载货重量,确定罐车是否超载,做到“一车一罐一品”,从源头杜绝小车大罐、本质超载等情况。
3、实事求是,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车辆维修问题
由于《原危规》未加区分,要求所有“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造成了专用车辆维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维修成本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危规》根据专用车辆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不同车辆,在第二十五条中作出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规定。
(2)危货车运普货问题
由于《原危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此次修订的《危规》,将“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修改为“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明确了责任主体。同时,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提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办理的普通货物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
(3)强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问题
为了解决业内对运输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问题,在《危规》第二条中进一步强调了“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交通运输部就此问题已印发了《关于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奥运会烟花爆竹的批复》(厅公路便〔2008〕20号)、《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复函》(交运发〔2010〕105号)等文件。
为了配合《危规》宣贯工作,我部还将下发《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将进一步细化申报、许可等有关申报表格样式 ,并提出做好《规定》宣贯培训和对已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企业(单位)的复查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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