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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提高工伤伤残人员待遇

  29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烟台市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工作将于5月底结束,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6元。

  据了解,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3〕21号文件 做好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予以提高。

  本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了解,烟台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6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36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26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1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此外,生活护理费按照烟台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即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烟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发放。此次待遇调整将于5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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