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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执法检查行为

  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规范了建设工程安全执法检查行为。

  据悉,黑龙江省将在建设工程中逐步推行“以计划内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推动该省建设工程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意见》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安全执法检查委托给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各级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安全执法检查时,要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执法检查,对于超出执法权限的,应当移交给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

  《意见》规定了建设安全执法检查内容、程序和方式,明确规定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可采取计划内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和随机抽查5种方式。

  《意见》要求,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突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严格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除了当场可以纠正的以外,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下达整改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整改回复应附有影像资料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对停工整改的局部工程,要由责任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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