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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大企业须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食品生产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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