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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

  针对近期煤矿事故频发状况,贵州省1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矿长,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同时限制煤矿投资主体在省内煤炭行业发展。

  “煤矿矿长黑名单”制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视事故大小对煤矿矿长作出不同处理,即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矿长免职(解聘),在一年内不得担任矿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矿长作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省内煤矿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上述最严厉处罚外,矿长将被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省内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限制煤矿投资主体在贵州煤炭行业的发展。

  贵州同时要求严格执行事故煤矿停产整顿和退出关闭制度。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产(建)整顿时间分别不少于1个月、2个月和3个月。停产(建)煤矿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导致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设计能力在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被纳入被兼并重组对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贵州省对煤矿执行产量限额红线管理,即煤矿主管部门根据各煤矿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核通过各个煤矿的年度产量计划划定年度井下开采红线,各煤矿必须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和生产产量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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