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宝煤矿)416采区-250石门一氧化碳浓度超限,该矿组织人员施工5处密闭墙封闭采空区和416采区,22时36分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1人被困。经全力抢救,13名矿工陆续获救升井(其中1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29人遇难。 4月1日8时,通化矿业公司擅自违规派人员到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处理火区,采取挂风幛措施,阻挡风流、控制风量。10时10分左右,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发生瓦斯爆炸。目前已造成7人死亡、10人被困、8人受伤,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这两起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深刻,暴露出吉煤集团和通化矿业公司重生产、轻安全,对存在的重大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冒险生产作业,导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尤其是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没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吉林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的决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指挥人员入井冒险作业。目前,吉林省政府已决定吉煤集团所属煤矿和吉林省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开展安全整顿,彻查隐患,并深刻反思,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近一段时期,全国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再次反映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尤其是在当前效益下滑的情况下,一些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安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真正做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认真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为己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全面排查井下水、火、瓦斯等致灾因素,制定防范措施。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封闭、封严采空区,并加强检查,有效防范自然发火。要坚决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和生产工艺,确保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完善可靠。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真组织检查,对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 三、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科学制定救援方案,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违章冒险指挥,严防盲目施救。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处置能力。 四、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执法检查和安全整顿,严细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严查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任务,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规违章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或不认真整改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切实查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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