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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立法预防高铁事故

       

        法制日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武汉铁路局局长汪亚平代表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加快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完善高铁事故预防及处置措施,确保高铁运营安全。

  汪亚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我国已经具备相对完整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但是,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高铁运营安全亟需完善的法律护航。

  据了解,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高铁总里程达到9356公里,居世界第一位。目前,全国铁路日均开行动车组列车近2000列,日均运送旅客150万人以上,最高达到170万人。

  随着高铁的迅速发展,一些安全隐患的出现曾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诸如广东“内裤男”持械爬上全封闭铁轨逼停动车、越野车逼停动车等。

  “高铁运营需要安全环境,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力量保证全封闭、高真空,任何一个细小的异物都有可能导致高铁行车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汪亚平说,为保证高铁运营安全,有关铁路局都在摸索自己的方法,但目前还需从法律层面加强高铁安全管理。

  记者了解到,国外一些高铁发达国家已在高铁安全立法方面做了有益探索。1960年,日本政府专门制定《全国新干线铁道整备法》,确定了行政、建设、业务运行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同时制定《关于对妨碍新干线铁道列车运行安全行为处罚的特例法》和作为特殊行业必须制定的防灾业务规划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高铁安全的法律,强化了高铁安全政策、资金支持和监管力度。

  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汪亚平建议,我国的高铁安全立法应加强高铁安全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加大设备质量问题责任追溯力度;加强运营安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标准、设备维护方式及技术标准;健全路地联防与综合治理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和惩戒力度;规定在高铁运营主管部门和企业之外,设立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用制度避免监管死角。

  “尤其要完善高铁事故预防及处置措施,将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纳入高铁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统筹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确立事故统一、合理的赔偿标准。”汪亚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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