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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调查 加入“药驾”检测

        南方日报讯 (特派记者/曹斯)“在药后驾车的人群中,吃抗抑郁和镇静剂造成的事故率达97%,老百姓常用的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造成的事故率为72%。由此可见,与药物有关的交通事故不容小觑。”全国人大代表、中山纪念中学校长贺优琳呼吁关注“药驾”问题。

        “很多人每天要驾车出行,生病服药在所难免,驾驶员如果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无疑会成为‘马路杀手’。”然而让贺优琳担忧的是,除一些公交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专业驾驶员外,民众对“药驾”的危害知之甚少,甚至压根不知道“药驾”,很少有“吃药不开车”的概念。

         与此同时,我国也还没有对药品“驾驶等级”作出明确规定,缺乏给服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有的提醒和警示。“在药品使用说明书中,感冒类等药物大都标明‘服用后不得操作机械及驾驶车辆’条款,但在十多项注意事项中,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该项说明,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分级管理势在必行。”贺优琳说。


        而在“药驾”立法方面的空白、监管制度的缺失也引起了贺优琳的关注:“2010年开始,美国已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然而除香港外,我国针对‘药驾’的监管尚处于空白。”他指出,尽管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明文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该规定只列出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其他可导致驾车意外的药品没明确规定,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来判定“药驾”,对“药驾”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

        贺优琳建议,国家应尽快补充完善关于“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明令禁止在驾驶时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此外,还要尽快出台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并在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实行,对明知服用违禁药品仍驾驶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并广泛宣传“药驾”的概念、危害性,使更多驾驶员树立安全用药、规避交通意外的意识。同时,建议我国尽快从法律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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