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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为职业病防治“支招”

        当前,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所产生的危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尘肺病作为我国职业病的主要病种,发病率、死亡率已高居职业病之首。这一话题受到工会界委员高度关注,纷纷为职业病防治“支招”。

  【问题1】务工人员多有从事有毒有害特别是粉尘作业的高危职业,由于职业危害对健康的损害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务工人员流动性强,致使务工人员一旦发现患上了职业病很难说清到底是在什么单位、什么时间患病。

  【对策】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滨生委员建议:

  加大执法力度,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到实处;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

  【问题2】多数患有尘肺病的农民工因没有纳入工伤保险而得不到基本的医疗救治,部分患病农民工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对策】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委员建议:

  政府对找不到责任主体的尘肺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包括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救助和及时的医疗救治;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医保范围,让尘肺病患者的治疗费用能在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内按比例报销,减轻患者医疗费负担;推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尘肺病农民工,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解决医疗费。

  【问题3】尘肺病患者往往是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大部分尘肺病患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治,又无法找到应承担责任的用工企业或雇主。暴露出尘肺病防治的法律制度滞后,没有建立相应的救助体系,患病农民工看病、生活都成了难题。

  【对策】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建议:

  完善尘肺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颁布于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应根据尘肺病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修订,将尘肺病的鉴定、救助、用工企业的责任承担纳入其中,进行系统化、操作性强的立法。

  同时,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由政府、企业、社会募捐组成,主要用于救治企业转型期遗留职业病人员和外出农民工患职业病且在诉讼阶段的救治。

  【问题4】煤矿等行业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数量大,尤其是1万余处年产量在30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薄弱,投入不足,且矿井热害、冲击地压、有毒气体受害职工呈增长趋势,危害职业健康因素增多,职业危害防治水平亟待提高。

  【对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梁嘉琨委员建议:

  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攻关,同时,建立煤矿强制性职业病筛查与鉴定制度,将尘肺病灌洗手术等纳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并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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