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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因救助危重病人交通违法不处罚

  2013年1月1日,《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记者详细解读了《实施办法》。与现行的2005年版本相比,新的《实施办法》亮点颇多。

  严管电瓶车

  针对当前突出的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客观情况,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不予登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杜绝违规车辆“上市”。

  不得频繁穿插

  许多驾驶员图快而违法变道、任意穿行,已成为一种交通恶习。为抢信号灯,强行穿越实线;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挤入,影响正常车辆行驶,也极容易引起交通事故。

  鉴于部分地方出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又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情况,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驾驶人二千元罚款。”

  救助病人违法不处罚

  假如你驾车送一名危重病人去医院,途中遇到堵车,而一侧的公交专用道则是畅通的,你该怎么办?不要再纠结了,大胆驶进专用道吧,不用担心交通违法。从明年开始,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在救助危重病人或者险急情况时,驾车发生的交通违法将不予处罚,只要你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协管员不得执法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组织与指挥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但由于其没有执法权,所以不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司机酒驾乘客须劝阻

  针对社会上屡见不鲜的乘车人与驾驶人共同饮酒甚至劝其饮酒的情况,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乘车人与驾驶人共同饮酒的,应当劝阻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乘车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应当主动拒绝乘坐,并劝阻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此规定在我国地方法规中属首创。李轶寒华西都市报记者付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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