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最高处2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同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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