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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公务员培训

  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稿20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37次会议二审。修改稿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建议,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并应明确按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草案修改稿特地增加了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条款。修改稿还明确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面临各种专业和复杂情况,修改稿专门增设专家咨询条款。规定市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对工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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