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超过2300万、全市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超过6000幢,时时面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上海作为人口密集的国际性特大城市,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艰巨。24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记者获悉,根据《草案》,今后上海应对突发事件有望建立类似“首问责任”的制度,并将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必要时高速公路还可暂停收费。
各区县应定期排查本区域危险源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指出,突发事件具有突然性和严重危害性的特点,因此,一方面要保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另一方面要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这都需要通过立法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予以规范。事实上,从2008年至2011年,包括汤绪、彭水根、厉明等在内的十多位市人大代表先后提交了7份议案和书面意见,呼吁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予以立法。
此次的《草案》中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了分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包括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学校、医院、商场、建设施工、供水供电、通信、官博等单位,均需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此外,《草案》中还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同时定期将本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备案。
突发事件处置坚持人员安全优先
记者获悉,在提交市人大审议前,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应急办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在认真研究“7·21”北京特大暴雨灾害应对中出现的问题和社会热点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发布”“人员安全优先”“紧急避险”等内容。
根据《草案》,今后,上海市将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突发事件灾情损失等信息将统一、准确、及时向公众滚动公布。
“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呈放大效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突发事件舆情的监测、研判,迅速回应社会公众对有关事件的疑惑,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降低和消除因信息的不畅、误解造成的恐慌情绪和其他负面影响。”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发布,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这样表示。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发布作了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
在应急处置中,则应当坚持人员安全优先,而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该保持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还需给以表彰或奖励。
事件应对建首问责任制
《草案》还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超过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的紧急求助,应迅速记录、核实,及时将求助信息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或者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置,不得搁置、延误。
有关人员表示,这将建立类似的“首问责任”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信息又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要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交通港口、海事、道路等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辟专用通道,保障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发布信息、限速通行、临时封闭等措施,对车辆进行引导、疏散。必要时,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协调有关单位暂停公路道口的收费。
网传不实信息须积极澄清
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突发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澄清并采取处置措施;而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哄抬物价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还应加强监管并从严惩处。
“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可能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政治稳定造成危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表示,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介的发展,信息传播更快,覆盖范围更广,虚假或者不完整突发事件信息的危害性也就更大。“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应及时通过发布准确的信息对事实予以澄清,还应对虚假或者不完整突发事件信息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此外,突发事件发生前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极易发生。昨天的审议现场,多名常委会委员指出,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后,价格管理部门都应当加强价格监管,对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则需从严惩处。
突发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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