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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8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7日上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就《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说明。2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总局法规司、特种设备局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审议会议。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暂不宜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草案设专章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程序,并且要求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评估、及时修订,保证其科学性。

  草案同时对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企业必须配备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企业负有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

  目前,《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正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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