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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征意见

       7月17日,北京市质监局就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要求作业人员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做好呼吸、眼部及皮肤防护。

  机动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中,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和设备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漆料、溶剂(稀释剂)、油料等原(辅)料产品质量,应遵循无毒产品代替有毒产品,低毒产品代替高毒产品的原则进行选择。

  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根据维修工序的特点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做好呼吸、眼部及皮肤防护。其中,进行喷漆操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罩、橡胶手套、护发帽、防静电工作服、防冲击眼护具;进行电焊、气焊、切割操作,应佩戴焊接眼面防护具、焊接服、焊工防护手套、防尘口罩、耳塞、防冲击眼护具等。作业人员不应在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等危害的区域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机修、钣金、喷烤漆、打磨、抛光等维修工序应分区布置,并设有明显区域划分标志。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不应采用明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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