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电监会发布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规定指出,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规定共包含37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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