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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发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国家电监会日前发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对涉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将于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强化伤亡事故调查要求

按照规定,对于电力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等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事故涉及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检修等方面的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对涉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则还应当查明: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工种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从业资格等情况;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调查报告需附技术报告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作出责任认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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