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获悉,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28日换函通报,双方已完成《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协议》实施的相关准备。根据该协议生效条款的规定,协议于2012年6月29日生效。
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提升两岸核电运转安全,加强核电安全信息透明化,促进两岸核电安全信息及经验交流,海协会与海基会就两岸核电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于去年10月20日在天津签署《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协议》,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就两岸核电安全及事故紧急通报等事宜,在相关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依照协议生效条款规定,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海基会网站28日也发布新闻稿,称根据台湾“陆委会”授权,当天就《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与大陆海协会完成生效通知,协议于6月29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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