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促进公共安全,辽宁省制定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四个方面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依法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对城镇燃气单位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燃气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对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宾馆、饭店和商场等公众聚集场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偷盗使用燃气的治安案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并对其运输经营实施监管,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会同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城镇燃气设施、储存罐区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城镇燃气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二)加强城镇燃气的施工管理。
(三)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四)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五)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检验、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燃气运输车辆的运输管理。
(七)加强城镇燃气的使用管理。
三、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切实做好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一)强化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
(二)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
四、密切配合,构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
(一)关口前移,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大投入,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营造氛围,全面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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