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4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拟规定: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停止供电供水。
工会可监督单位安全生产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至今已施行近10年。这部法律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等。
单位严重违法可向社会公示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标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
针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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