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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中所提到免征个税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工伤职工按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称,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称,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按照个税法的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内的11项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还曾明确表示,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工伤保险外,纳税服务司日前在回答纳税人咨询热点时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安家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此前与网友交流时表示,根据个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

  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待遇,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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