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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危险驾驶犯罪15条量刑细则

  新华网温州5月12日专电 针对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日渐增多,量刑渐成审理难点的问题,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率先制定出台危险驾驶犯罪15条操作性较强的量刑细则。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伟介绍,醉驾入刑一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达1094件,位居浙江省第二。全市一年总共有1100人因为醉驾“栽”在酒瓶上。其中摩托车类醉驾案件有602件,比例高达55%。温州市中院为此制定危险驾驶犯罪15条量刑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

  按车型区分。对醉驾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大客车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和五个月的基准刑期。

  按情节区分。根据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不同量刑幅度。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

  按表现区分。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按主观性质区分。深度醉驾、二次醉驾、无证醉驾、冲卡拒检、事后逃逸、造成一人以上轻伤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醉驾后果严重的案件,一律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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