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5月10日,记者获悉,《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起草完毕,河北省交管局已成立了救助基金办公室。截至目前,河北省财政厅已到账1.3亿元救助基金,待相关流程后可开始施行。这笔数额巨大的基金有着重要的救助意义:交通事故受害者一旦面临无力就医时,救助基金将承担起救治责任。
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款
记者获悉,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因涉及财政、卫生、交管等多部门多项内容需沟通完善,试行办法出台后,各地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过程相对缓慢。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
肇事车逃逸,被撞人可获得救助
为了更好地解释救助基金的发放过程,我们举例进行说明。假设A不幸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被撞的受害人A又无力支付抢救费用,这笔1.3亿元的救助基金就能提供帮助,经过接收医院、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申请上报后,救助基金部门批准,即可获得救助。简言之,医院可以放心地抢救伤员,而不用担心无人支付医疗费用。
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获得救助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获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
当事人亲属可申请丧葬费救助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基金属垫付,将向肇事方追偿
目前1.3亿元的救助基金看似庞大,但经过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测算,仅够支撑一年的救助费用。救助基金并非代替肇事方支付,而是为保障受害人权益前期进行的垫付,如何让这笔钱滚动起来,如何保证这笔钱的救助“用到刀刃儿上”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提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这笔钱在使用药物及进行的治疗是否有严格的控制标准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提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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