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期限,可申请工伤?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行政认定案件,原告薛某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最终被驳回。
薛某是某陶瓷公司的员工,2010年7月15日,他出现腰伤,并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23日入院治疗。出院后,薛某返回该公司上班。
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4月26日,薛某在重庆市某医院再次入院治疗腰伤。他于2011年9月14日向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受到的伤害作出工伤认定。收到申请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认定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一年的时限,决定不予受理。
薛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水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薛某认为其受伤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薛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应将耽误的期限予以扣除的正当理由。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了解,近半年来,三水法院受理的涉及劳动者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出现增多趋势,其中,75%的案件判决原告劳动者败诉。
三水法院行政庭的乔法官提醒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乔法官介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解决事故赔偿却并未兑现、劳动者因受伤住院无法申报工伤且无近亲属等不能归责于劳动者自身的正当理由导致耽误申请期限的,该1年的申请期限才能够扣除上述情形所耽误的期限。“否则,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就不会得到受理,其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乔法官说,在实践中常见的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事故赔偿导致超过申请期限且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形,法院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诉讼请求均会不予支持;相应的,劳动者也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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