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江西省出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月18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2〕2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五章、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江西省实际而编制出台。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指出,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承担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等11项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承担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等6项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等8项职责。《规定》同时明确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中央驻赣煤矿安全监察、铁路等38个相关部门的职责。

  《规定》强调,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安全生产问责和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重点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等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确立,为各地、各部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提供了依据,是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