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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庇佑职工过百万

  即日起,石家庄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周全面启动。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自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以来,1年多的时间里,新《条例》给石市不少需要工伤赔偿的市民带去了益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施过程中,新《工伤保险条例》显现了更多的亮点,据统计,去年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了111万人,去年全市为工亡职工支出工亡补助金2亿元。

  范围:去年,超百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新《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因此,石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

  据悉,用人单位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男、女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以下的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截至去年底,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111万,比2010年增加了8万人。同时,石市还对伤残1—4级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

  保障:去年全市支出工亡补助金2亿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报销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住院伙食补助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些都是亮点。

  按照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新《条例》还提高了工伤保险报销待遇。原《条例》规定的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将待遇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市社保局工伤处副处长吉雅洁表示,去年全市为工亡职工支出工亡补助金2亿元,较2010年增加了8000万元。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也有所提高。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将一至四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3个月、五至六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2个月、七至十级人员增加了1个月。这些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职工权益,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住院伙食补助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执行:未参保单位也应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费用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费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石市社保局工伤处副处长安树森表示,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协议。

  认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在15日内做出

  “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相关负责人说,这一规定对解决工伤职工伤残后的性质认定及后续待遇享受问题起到了一定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涉及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新《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相关负责人说,由于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整个认定过程涉及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后作出决定、制作文书及文书送达等环节。因此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新《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提醒:煤炭、建筑企业职工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两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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