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武汉市首义广场锣鼓喧天,人声鼎沸,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启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向市民宣传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劳动用品防护产品使用、监测仪器用途,免费发放宣传手册。
这是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以来的第一个防治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职业病防治有望破解长期存在的监管难、维权难的二元困局,进入一个新的征程。
职业病之害超过生产事故
“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有效控制,新的危害又不断产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副处长陈松告诉记者。
据透露,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职业病病人总量庞大,种类多,涉及厂矿企业20余万家,分布在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纺织、家具制造等31个行业;所患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两种比较严重和难治的类型,比例占80%;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由于职业病的不可逆转性导致丧失部分或完全劳动能力,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和寿命缩短等。
究其原因,主要归结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
由于职业危害的隐性化,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治重视不够。目前,全省80%以上企业没有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近90%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人职业健康体检率也很低。
监管职能没有彻底理顺,也造成防治工作的被动。2003年,中编办发文调整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监管职责由卫生部门划归安监部门,而《职业病防治法》却一直未作相应修改,依然规定卫生部门为行政执法主体,导致卫生部门有法律支持却无相应职责,安监部门有相应职责却无执法依据,防治工作成效受到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近2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约250万人。“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报告职业病人超过2万例、急慢性职业中毒近1万例,每年死于职业病的人数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防治职能向安监部门划转
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出台,明确了作业场所的监管主体为安监部门。
据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调研员赵树祥介绍,根据编制部门对监管职能调整的要求,我省职能划转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省级部门间已基本完成,17个市州有15个已划转,48个县市区也已划转,各项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去年以来,全省安监系统开展了对木制家具、石英砂、石棉制品3个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共下达执法文书726份,关闭各类企业23家。今年将进一步对电子制造、水泥制造、金矿开采、汽车制造和船舶制造等5个行业开展专项整治。预计到2013年底,我省职业病防治将基本达到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
今年2月,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挂牌,武汉、黄石、潜江成立了职业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我省计划用3年时间,建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稳定推进,去年全省申报数量达到近7000家。
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职业病防治依然面临严峻考验,任重道远。”赵树祥坦言。
据介绍,湖北省有些市州职业病监管人员只有一到两人,面对庞大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人群,难免有些力不从心。
监管技术薄弱也不容忽视。由于检测、采样、取证设备不足,导致大量现场监管工作还只停留于表面。
赵树祥称,当前,亟待引起重视的是企业对职业病防治要肩负主体责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法定义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安监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在一化工企业工作17年的李忠文说:“希望企业在劳动防护设备有更多投入,切实保障我们的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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