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前后是祭拜高峰期,除金银纸箔外,鞭炮也成为市郊和农村不少地方热销的商品,许多乡镇的烟花爆竹厂都在加班加点制作鞭炮。少数地方也出现了鞭炮爆炸等生产事故,这类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因此成为关注焦点。为促使从事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资金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制定了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5] 25号)第三条规定,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地税部门提醒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收益性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请务必为从业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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