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市教育部门分别下发《关于加强学校安全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校园安全事件的概念、范围和报送内容,并对事件发生的时限要求、处理措施,以及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严格规定,以便通过迅速、及时、准确的安全事件报告,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实施事故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通知》要求,校园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教育部门认为必要时,将会派员参与调查。
《通知》对发生安全事件后如何处理也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公办学校主要领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民办学校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限制招生的处罚,情况严重的取消招生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受到通报处理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个人受到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名词解释:校园安全事件
校园安全事件是指对于涉及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等在学校内、外(包括在教学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损坏设备设施、造成数据更改,或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导致原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考试等活动)暂时中止或终止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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