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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六类矿井加强重点监控

  一、对于生产矿井,要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严禁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二、对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队领导必须跟班作业,严格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遇有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果断撤人,停止生产。凡防突措施不落实,抽采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对于计划停产检修的矿井,煤矿企业要制定严密的检修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通风、排水等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节日停产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检修现场必须安排矿领导带班。

  四、对于正在实施整合改造的矿井,今年12月底前,由各产煤市政府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符合建设条件的矿井,各市政府要督促整合改造主体企业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安排,并由主体企业向所在市政府承带,确保施工安全,严禁建设项目矿井抢任务、赶工期、违法违规建设。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主体企业没有管控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完善,一通三防、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安全设施和装备不符合设计、安全条件达不到建设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不在规定范围施工、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停止建设的矿井,只准进行必要的通风、排水工作,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下井维修维护矿井巷道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五、对停产待整合矿井,要严格执行省安委办《关于严防停产整顿及技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对整合重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确保设备拆除、集中存放到位,停产到位,限电措施到位。严禁企业违规整改、维修或违法组织生产,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闭。经省政府批准整合改造的矿井,凡年底前未与大矿签订协议的,一律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和提升装置。

  六、对已公告尚未关闭到位的矿井,一律远程断电,拆除所有提升设备,严禁一切人员下井,指派专门人员盯紧看死。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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