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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监局向地方政府发出煤矿事故警示通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 作者: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 来源: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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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煤监局西部监察站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煤炭工业管理局、漠河县人民政府发出《煤矿事故警示通报》,并抄送地区行政公署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专员。

  2012年2月16日,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露采二分区发生1起机械事故,死亡1人。该矿位于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为国有煤炭企业,证照资质齐全有效。事故原因为工人擅自脱离挖掘机司机岗位,违规未戴安全帽和从事与生产无关行为,遭作业的装载机刮碰头胸部而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通报》指出: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两年来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反映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亟待强化,必须高度警觉和重视,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通报》要求:1、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认真汲取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2011年“2.22”和2012年“2.16”事故教训,进一步反思和强化地方政府对露天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生产、扩储增能和建设中的露天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督导企业检查整改生产安全隐患,依法打击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水平,会同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和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或建设行为,坚决防止和遏制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通报》同时抄送有5处露天煤矿的黑河市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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