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简称《规范》),面向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使用、岗位培训、动态监控等方面统一标准,使企业安全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旨在通过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方式转变。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道路旅客运输量、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0%和50%以上,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但是,由于道路运输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因此国务院安委会明确道路客运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配”主打“专”字牌
根据《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首先体现在几个“专”字上,从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专门机构方面,拥有10辆以上(含10辆)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专门人员方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最低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专项资金方面,道路客运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完善设备、安全宣教、安全培训、隐患治理等方面。
《规范》明确指出,道路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
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为避免疲劳驾驶造成的安全隐患,道路客运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根据《规范》,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此外,《规范》明确了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要求驾驶人上岗前应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要求客运企业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关心驾驶人身心健康。
行经高速公路客车须配安全带
道路客运企业应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并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道路客运企业应对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在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等车载安全设施;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统一管理客运车辆牌证,建立派车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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