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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拟采取十项措施,全面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安全监管总局拟采取的十项措施为:一是积极划转职能,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做好部门规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三是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四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五是开展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六是抓好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七是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八是组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利用专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九是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十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还将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与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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