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门公布的数字,2010年全年共报告的职业病病例是27240人,其中,尘肺病病例是23812例,增加了64.3%。
近年来,随着职业病病人的不断显现,职业病防治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民众的视线里,“开胸验肺事件”的阴影格外沉重,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2011年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3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怎样求助?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此前,也有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对此,立法机关表示,我国是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覆盖了对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康复。所以,不宜用设立全国性基金的办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国已经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职业病病人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都应该通过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不宜就职业病单独设立全国性的专项救治基金。这样也有利于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二是历史遗留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来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方面筹集专项救治资金。
诊断鉴定机构有权进行现场调查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职业病防治法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高危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十分严重,“速发、群发、高发”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同时,一些企业不重视作业危害治理,如果不对高危粉尘作业实施特殊管理,将给其留下可乘之机,也将给今后作业危害的监督管理留下漏洞。此外,对高危粉尘作业实施特殊管理是可以做到的,也不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有交叉。
据此,“高危粉尘”被写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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