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天津市安委会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该制度适用于市级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上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上级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委办局、下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约谈内容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
该《制度》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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