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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房屋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出台督办细则

     12月16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依法严肃查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海南正式公布实施《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实施细则》。

  在一般事故发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督办通知书,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查处督办通知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查处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要求后,应当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并应在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或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的期限完成交办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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