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生产企业未在包装上标注燃放说明或易燃易爆警示标志等,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相比2004年颁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草案梳理了办法细则,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否则将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为3年。草案将不再为满足“未发生死亡事故”等4种情形的企业开绿灯,规定所有企业的延期申请都要经过审查。申请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者只能重新申领。
企业如有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未在包装上标注燃放说明或易燃易爆警示标志等行为,将被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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