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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通报贵州荔波煤矿重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10.4”

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1〕15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0月4日7时53分,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8人,经全力抢险救援,其中11人安全升井,17人死亡。经查,该矿2003年建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由6万吨/年技改为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建设项目《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设施设计》均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查批准,2008年10月开工建设,2011年6月29日经黔南州工信委批复进入试生产阶段。

    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掘进井下+350m水平水仓时进入突出煤层,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属技改矿井,其水仓正在建设,不具备联合试生产条件,而有关部门却批复同意其进入试生产阶段;二是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却未采取任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措施。该矿虽然购买了瓦斯抽放装备,却未形成系统,没有进行瓦斯抽放作业;三是该矿瓦斯管理混乱,瓦斯浓度由0.2%突然增大到1.28%后,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四是该矿非法承包,劳动组织十分混乱。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65次、第173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要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不得借口市场供需紧张突击生产、冒险生产而不顾安全、忽视安全,要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经验收后方可生产。不得借技改、联合试生产之名行违法生产之实;对完成技改进入试生产的矿井,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准生产。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突工作力度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防突措施,加大治本力度,认真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跟踪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落实情况,真正做到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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