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职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据了解,草案中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工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煤矿企业与职工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违反此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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