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建设,许多有资质的建设单位中标后,为不延误工期,将部分项目外包给其他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导致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责任不明确,时常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国家安监总局通过对9省区包括云南在内的深入调研后,制定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将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加强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建立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外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一是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二是发包单位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三是发包单位在安全生产协议中应当明确矿山勘探、建设和生产期间的安全投入责任。四是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工程外包施工提供资金保障,并应当按期结算工程款,保证承包单位的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费用及时到位。五是发包单位应当监督承包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停止施工或者终止外包合同。六是外包施工发生事故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一是承包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承包工程的生产安全全面负责,自觉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三是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发包单位要求和设计,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安全管理等项费用支出落实到位。四是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五是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工程所在地设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由承包单位任命,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六是承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七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发包单位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发包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办法出台后,将更加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发包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密切配合、协调管理、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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