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透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做出修改,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罚款的规定。
除此之外,对于“瞒报”定义也做出了修改,原规定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为瞒报。修改后则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修改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逃匿,一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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