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入井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
为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作用,贵州省日前出台《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每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违章处理等情况告知企业负责人,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并翔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的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
贵州省明确,驻矿安监员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具有履行安全监管的能力。同时,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1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
贵州省规定,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接受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县级安全监管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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