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复杂,而且很多环节没有明确的时限,导致职工发生工伤后很长时间才能获得待遇。1日,市人社局下发新修订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新规程从8月1日起实施。与原来的认定程序相比,新规程简化了工伤认定时限,工伤职工维权时间将缩减三分之一。
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明确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开辟了“快速认定通道”,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规定的60日缩短为15日,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20天。
按照原来的规定,如果对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申请人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新规实行后,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测算,通过简化程序,工伤职工维权时间至少减少了约1/3。”
据介绍,此次修订也明确了工伤认定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具体条件,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职工亲属可代替申请认定
新规程还扩大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范围,除了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外,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能力的,可以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新规程还规定,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单位不协助调查将被罚
“新规程还首次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工伤认定机构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其他部门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影响工伤认定客观公正进行的,由工伤认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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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具体程序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需到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未参保的,到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到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报,未按规定时间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有规定情形的,还需要提交相应证据。
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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