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等7名事故责任人采取了依法逮捕的司法措施,给予21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万元。近日,国务院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等7名事故责任人采取了依法逮捕的司法 措施。给予21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乌马河区副区长、党委常委赵维强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乌马河区区长、党委副书记李光行政降 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乌马河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纯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伊春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建路行政记过处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姜 国钧行政记过处分。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伊春市政府及市长王爱文分别向黑龙江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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