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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胡振鹏:职业病防治还要坚持卫生部门主管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胡振鹏建议,职业病防治不要多部门管理,还是以卫生部门为主,国资委、工信部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等进行配合。

 

胡振鹏委员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的立法本意是好的,本来是卫生部门一家管职业病防治,现在把安全生产监督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拿进来,把安监拿进来。有一定的好处,便于工作现场的检查和医疗保障。可是三家管理的话,很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一旦出了事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所以,建议还是以卫生部门为主,国资委、工信部门和社会劳动保障厅等进行配合,这样就会有一个部门牵头、兜底。

 

胡振鹏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应该是以预防为主,这方面“草案”规定了很多条款,但是真正落实起来很难。究其原因是法律责任太轻。2002年制定了这部法,罚5万到几十万,这次修订没有改,那个时候的5万和现在的5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建议“草案”法律责任中很多条款都要加大处罚力度,有些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丛斌:建议扩大职业病概念的范围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建议,借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扩大职业病概念的范围,不要限定得那么严。

 

丛斌委员说,职业病重点在于预防。职业病真的得上了,真是损失相当大,给一个家庭也造成极大的困难,实际上给用人单位也造成一定的困难。职业病并不是比其他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措施不重要,要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人本思想在这里要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最关键的是要预防。

 

丛斌委员提出,草案第2条关于什么是职业病的概念,这个概念是2002年的概念,“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里面有两个限定,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这两个限定应当解除了。第一个限定是范围,只限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个限定是不妥的,现在用人单位各式各样,包括政府单位的公务员,有的工作环境也是很恶劣的,不光是生产部门,因此要加大范围。第二个限定是限定了致病因素,只限定了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而实际上每一种职业病都有其自己的诊断标准,所以我们首先要考虑致病因素的问题。建议这条这么修改,作为法,就要考虑其延续性,建议把“企业、事业单位”前面开头都不要了,直接说“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从业行为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现在致病因素是很多的,比如电磁波和磁场强度的问题,有的人工作在特殊环境中,电磁波辐射相当大,这里没有被包括。还有噪音的损害、高温的损害,这些都没有包括。长期在高温环境中作业,对代谢、对心血管活动的影响非常大,以及对消化系统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这次借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这个问题应当得到解决,在本法当中,在概念上不要限定得那么严。

 

姒健敏: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国民义务教育内容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审议时说,职业病防治最重要的是预防,建议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国民义务教育阶段健康教育内容。

 

姒健敏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在职业病的预防、治疗、保障方面都作了规范,而且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修订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并且要提高防治职业病的效果。草案非常好,分几章,而且在每一章都有非常突出、明确的内容。姒健敏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最重要的还是要预防。这里面没有看到对国民健康教育的要求,实际上职业病防治应该是被列入国民义务教育阶段健康教育的很重要的内容。作为卫生知识普及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建议在前期预防这一章节中增加一个条款,将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作为国民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强制纳入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甚至要列入教科书中,这对整个职业病的防治、监督以及配合防治,职业病的早期诊断治疗、维护生命健康,都有极大的益处,同时也可以减少很多支出。

 

龚学平: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法律法规外还应该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治疗和保障体系,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

 

龚学平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自实行以来,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与职业病相关的疾病、保障劳动者健康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内容不够完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另外,对职业病的预防、认定、治疗虽然过去的条例都作了规定,但是监管的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力,对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难以落实,特别是对职业病的认定比较困难等等,所以现在对职业病防治法适时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对这次修改的内容完全同意。

 

龚学平委员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法律法规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再强调一下。

 

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应明确提出对职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的多部门的联合管理监测机制,相关的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治疗和保障体系,强化用人单位用工责任,建立完整的职业病救治规范,建立职业病救助基金,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机构、救济基金全面承担。

 

三是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凡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的,未组织职工定期体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职工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应按规定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张兴凯:加强职业病预防 明确监管部门责任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兴凯建议,应进一步增加并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细化各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分工。

 

张兴凯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十分重要的一部法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预防和诊断治疗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起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好的做法。适时对职业病防治法做出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次修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委、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等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陈竺部长对修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内容作了说明,特别是关于职业病的申报、诊断治疗和职业病患者的保障等,在修改稿中比较完善,也比较具体,规定也是可行的,这说明有关部门做的工作是比较充分的。

 

张兴凯委员建议:第一,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中,“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不够,应进一步增加并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由于修改前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致使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预防工作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有一些职业病还是不能完全治愈的,比如尘肺病、矽肺病、石棉尘肺等等。因此,职业病的预防就显得特别重要。尽管有关部门发布了我国职业病的一些资料,比如卫生部在2009年发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给出了一些数据,在这个报告中给出,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但是,我觉得,很多关于职业病,特别是职业危害预防的底数我们还是不清楚的。一是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分工更加复杂和预防监管机制等原因,目前我国职业危害暴露的场所、暴露强度、暴露人数等底数不清;二是由于监管不得力,或者非法生产等原因,目前“速发、群发、高发”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场所数量、类别和分布区域情况等底数不清;三是由于职工的受检率很低、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缺失等原因,实际职业病患者人数,特别是新发职业病人数的底数不清。这些有的是监管不到位,或者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但机制不顺、制度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修改稿中,有关企业职业卫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大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定期检测制度、职工健康监护制度等等不够完善,也不够明确。尽管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中增加了一些职业病预防的内容,但还不够具体、不够明确,还应进一步增强和明确职业病预防的内容,特别是应当增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二,在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中,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分工。在目前的修改稿中,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四类部门,并明确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样的规定显然职责不够清晰,比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在现行的修改稿中国家以及省区市县等地方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区市县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如何处理?在修改稿中都不是很清晰。实际上,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应该是很清楚的,在1999年之前,以及国际惯例做法都是很清楚的。针对职业病防治的政府责任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职业病的预防,就是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问题;二是针对职业病的判定,就是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的问题;三是职业病患者的保障,就是职业病患者的康复、保障及监督管理的问题。针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显然是不可分开的。比如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粉尘浓度的监督管理,一个喷漆车间的苯浓度的监督管理,是职业卫生问题还是安全生产问题呢?我认为是不可分开的。还有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比如氯气泄漏、氨气泄漏的应急处置问题,如果人为分为职业卫生或者安全生产的应急处理,就使应急工作复杂化,责任和权力不够明确。

 

第三,在目前的修改稿中,针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职责不够清晰,应进一步理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各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使权力与责任对等、对应,做到有权力就要负责任。比如,在现行的修改稿中,“行业协会规范”的职业病工作机制是指什么?什么是行业协会规范的?再比如“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卫生设施三同时验收”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证等。这就不清晰。所以,我觉得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事项没有理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职责理顺,使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对等,做到有权力就要负责任。

 

朱永新:建议加大恶意违法处罚力度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建议,要加大恶意违法的处罚力度。

 

针对草案中关于处罚的问题,朱永新委员认为,从目前的处罚力度来看是太轻了。比如第70条“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你明明知道是危害还隐瞒,这样才处5万到30万,处罚力度不够,很恶劣的情节,处罚起来即使是处以30万以上的罚款也都不嫌高。第72条规定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我认为也低了一些。现在处罚力度不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是恶意违法的,就应该让他的企业关门,如果仅仅是罚款,根本不能起到威慑力,建议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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